- (75)法檢字第 11273 號司法院司法院
一 關於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人員取締正為病患施行手術中之密醫,為顧及病患生命安全,未予立即制止,致該密醫於手術完成後逃逸之刑責疑義問題:按刑法縱放便利脫逃罪,須行為人故意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始克成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人員取締正為病患施行手術中之密醫,為顧及病患生命安全,未予立即制止,如該密醫尚非屬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即令該密醫於手術完成後乘隙逃逸,尚難論該前往取締之人員以縱放便利脫逃罪責。 二 關於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人員取締或制止正為病患施行手術中之密醫,致該密醫中止手術逃逸,造成病患傷害或死亡之刑責疑義問題:按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刑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密醫對於施行手術中之病患,本負有防止因其行為致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之義務。如於將受取締之際,中止手術畏罪逃逸,致該病患因救治不及而發生傷害或死亡之結果者,顯係未盡防止危險結果發生之義務,依上開刑法規定,自難辭過失傷害或致人於死罪責。倘係經取締人員取締,並制止其繼續施行手術後,不顧病患生命安全逃逸者,如依當時情況判斷,其若不逃逸仍有防止病患傷害或死亡發生之可能者,亦難辭上述過失罪責。至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人員於實施取締或制止密醫繼續施行手術之行為時,對於病患有無因其行為而發生傷害或死亡之危險,自應為相當之注意,倘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對於此等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終致發生病患傷害或死亡結果者,似亦不能不負相當之罪責。
- (56)台令刑(二)字第 7177 號司法院司法院
查劉某與張某等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乙案既經第三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審法院,自以由原審法院之民庭辦理為宜,惟應注意該案上訴是否合法問題依法妥慎辦理。
過失傷害罪
為刑法之罪名,又可分為普通過失傷害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分別規定於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及同條第2項前段:「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與有過失
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被害人,如果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的話,被害人就是與有過失,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例如:甲違規穿越馬路遭開車闖紅燈的乙撞傷,甲雖然可以對乙請求損害賠償,但甲違規穿越馬路而被撞傷,對於車禍的發生也應負一部分責任,乙的賠償責任就可以獲得減輕。
強制險
強制險是政府為了保障車禍事故的受害者能迅速獲得理賠,制定法律強制規定汽、機車所有權人與保險人應訂立一定內容之保險契約。前述契約不論肇事者有無過失,亦不需要經過肇事者同意,只要車禍造成受害人受傷、殘障或死亡,都可以申請理賠,但單純車輛受損並不理賠。目前保障內容,每人死亡、殘廢最高200萬元、醫療最高20萬元。如果受害者係因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所造成的車禍傷害者,則保險公司不理賠。
傷害致死罪
為刑法的罪名,規定在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特色是結合傷害罪與過失致死罪2個罪名。行為人傷害他人身體,因而導致死亡結果,如果行為人實施傷害行為時對於死亡結果的發生,客觀上有預見的可能性,但主觀上沒有預見,就會構成這個罪名。
想像競合犯
被告做一件犯罪行為,同時侵害數個法律要保護的利益,這樣的行為雖然同時成立數個不同的罪名,但因為犯罪行為只有一個,所以刑法規定此時只就其中最重的罪來處罰。法律依據為刑法第55條 :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論斷。例如,丙開車不小心撞上機車騎士甲及乘客乙,同時造成甲和乙受傷,則此時丙只成立一個過失傷害罪是。
過失犯
解釋一:過失犯是指行為人因過失行為而成立之犯罪,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處罰過失犯,才可以加以處罰。例如甲開車不小心撞到乙,造成乙右腿骨折,甲就成立過失傷害罪。但如果甲、乙兩人在社區小公園投擲棒球,甲不小心把球丟到丙房子的窗戶玻璃,造成玻璃破損,這時候甲雖然應該負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但並不會構成毀損罪,因為刑法上的毀損罪,並不處罰過失犯。 解釋二:過失犯指不想積極加害他人,卻不小心造成損害的犯罪,相對於故意犯,過失犯比較沒那麼想加害別人,惡性比較低,所以在刑法規定中,僅限於條文上明確規定,同時造成比較嚴重的損害時,才會附加過失犯的處罰,不是每種犯罪都處罰過失犯。例如為了保護生命,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也一併處罰過失致人於死罪,這是因為生命是非常重要的利益,同樣的想法也適用於身體利益,例如刑法中不只有故意重傷害及故意輕傷害罪,也有過失致重傷害及過失致普通傷害罪。但財產的重要性沒那麼高,所以刑法只處罰故意侵害財產的犯罪,例如故意竊盜罪、故意詐欺罪,但沒有過失竊盜或詐欺的處罰明文。
結果加重犯
行為人首先出於故意而違反本已足以成罪之基本構成要件,但因過失行為致生加重結果的犯罪,例如:傷害致死罪,本來是傷害被害人,但因此傷害而導致被害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