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年台上字第 4314 號
即非合法告訴。本件被害人於偵查中就上訴人過失傷害部分,迄未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迨第一審法院審理中,始當庭以言詞向該法院表示告訴,依前開說明,本件告訴自非合法。上訴人所犯過失傷害部分,尚欠缺訴追要件,即非法院所得受理審判。
69 年台上字第 2770 號
亦不生送達之效力。本件上訴人黎甲因過失傷害罪,於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經收禁監獄,受徒刑七個月之執行,此有卷附該監獄簡便行文表及刑事判決可稽。原審未注意及此,將再開言詞辯論之裁定,及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續行言詞辯論之期日通知,均向上訴人黎甲住居所送達,雖皆經同居人即其父黎乙受領,但依上開說明,尚不能謂已為合法之送達,且上訴人黎甲既羈押在監,亦難自行到場為言詞辯論。乃原審竟以上訴人黎甲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而不到場,遽依被上訴人之聲請,就上訴人黎甲部分,准由被上訴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其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
49 年台上字第 517 號
(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過失傷害 罪,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縱與其他非告訴乃論之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如未經合法告訴,仍不應予以受理。 (二) 上訴人所犯刑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以強暴脅迫脫逃之罪,為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罪之特別規定,自應逕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論科,無再比較適用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餘地。
37 年上字第 2318 號
應構成殺人未遂罪,其誤將乙打傷丙打死,應分別構成過失傷害人及過失致人於死罪,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論以殺人未遂罪,原判遽以殺人罪處斷,自屬違誤。
27 年上字第 1534 號
(一)上訴人之過失傷害人,係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並未依法告訴,雖與其殺人未遂有牽連犯關係,而該罪既欠缺訴追條件,仍不應予以受理,原審乃以之與殺人罪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處斷,自係違誤。 (二)上訴人之過失傷害人,係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並未依法告訴,雖與其殺人未遂有牽連犯關係,而該罪既欠缺訴追條件,仍不應予以受理,原審乃以之與殺人罪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處斷,自係違誤,上訴意旨對此並未指摘,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款以職權調查,予以糾正。
過失傷害罪
為刑法之罪名,又可分為普通過失傷害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分別規定於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及同條第2項前段:「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強制險
強制險是政府為了保障車禍事故的受害者能迅速獲得理賠,制定法律強制規定汽、機車所有權人與保險人應訂立一定內容之保險契約。前述契約不論肇事者有無過失,亦不需要經過肇事者同意,只要車禍造成受害人受傷、殘障或死亡,都可以申請理賠,但單純車輛受損並不理賠。目前保障內容,每人死亡、殘廢最高200萬元、醫療最高20萬元。如果受害者係因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所造成的車禍傷害者,則保險公司不理賠。
過失犯
解釋一:過失犯是指行為人因過失行為而成立之犯罪,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處罰過失犯,才可以加以處罰。例如甲開車不小心撞到乙,造成乙右腿骨折,甲就成立過失傷害罪。但如果甲、乙兩人在社區小公園投擲棒球,甲不小心把球丟到丙房子的窗戶玻璃,造成玻璃破損,這時候甲雖然應該負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但並不會構成毀損罪,因為刑法上的毀損罪,並不處罰過失犯。 解釋二:過失犯指不想積極加害他人,卻不小心造成損害的犯罪,相對於故意犯,過失犯比較沒那麼想加害別人,惡性比較低,所以在刑法規定中,僅限於條文上明確規定,同時造成比較嚴重的損害時,才會附加過失犯的處罰,不是每種犯罪都處罰過失犯。例如為了保護生命,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也一併處罰過失致人於死罪,這是因為生命是非常重要的利益,同樣的想法也適用於身體利益,例如刑法中不只有故意重傷害及故意輕傷害罪,也有過失致重傷害及過失致普通傷害罪。但財產的重要性沒那麼高,所以刑法只處罰故意侵害財產的犯罪,例如故意竊盜罪、故意詐欺罪,但沒有過失竊盜或詐欺的處罰明文。
與有過失
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被害人,如果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的話,被害人就是與有過失,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例如:甲違規穿越馬路遭開車闖紅燈的乙撞傷,甲雖然可以對乙請求損害賠償,但甲違規穿越馬路而被撞傷,對於車禍的發生也應負一部分責任,乙的賠償責任就可以獲得減輕。
結果加重犯
行為人首先出於故意而違反本已足以成罪之基本構成要件,但因過失行為致生加重結果的犯罪,例如:傷害致死罪,本來是傷害被害人,但因此傷害而導致被害人死亡。
想像競合犯
被告做一件犯罪行為,同時侵害數個法律要保護的利益,這樣的行為雖然同時成立數個不同的罪名,但因為犯罪行為只有一個,所以刑法規定此時只就其中最重的罪來處罰。法律依據為刑法第55條 :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論斷。例如,丙開車不小心撞上機車騎士甲及乘客乙,同時造成甲和乙受傷,則此時丙只成立一個過失傷害罪是。
傷害致死罪
為刑法的罪名,規定在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特色是結合傷害罪與過失致死罪2個罪名。行為人傷害他人身體,因而導致死亡結果,如果行為人實施傷害行為時對於死亡結果的發生,客觀上有預見的可能性,但主觀上沒有預見,就會構成這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