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77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想像競合輕罪釐清作用,應結合輕罪所定法定最輕應併科之罰金刑 (一)關於想像競合犯之罪與刑,刑法第 55 條於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前僅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此一「從一重處斷」之規定,向來被認為係裁判上一罪,僅以重罪之最高度及最低度刑形成處斷刑…
-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6943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政府制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一種,觀諸該法第一條規定甚明,關於證券投資顧問方面,於其第四條第一項定明:「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金訴字第 53 號 刑事判決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
-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訴字第 5084 號 刑事判決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訴字第 2876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5780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無論係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而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均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證券投資顧問」。於此,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經營該項業務。
-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抗字第 100 號 民事裁定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兼具保護社會及個人法益之性質,相對人既係因再抗告人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之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再抗告人請求賠償損害。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4396 號 刑事判決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