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二 章 議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議程

本院會議議程由保訓綜規處編擬,經院長核定後,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二日送達各出列席人員。但機密議案得於會場臨時分送,並於會後收回。

  1. 本院會議議程應分列會議時間、地點、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及臨時動議。
  2. 討論案件應具案由、說明及擬辦,並附相關資料。
  1. 下列事項應列入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三、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本院主管之歲入歲出預算及決算。 四、國外考察及國內分區視導考銓業務考察計畫。 五、各種類考試及全部科目免試辦理經過。 六、各種考試增加錄取名額案與依法補行錄取案。 七、考選部、銓敘部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重要業務報告。 八、其他報請備事項及有關報告。
  2. 未及編入議程之緊急或重要事項,得於議程報告事項後,臨時提出之。
  1. 下列事項應列入討論事項: 一、關於考銓政策之決定。 二、關於本院施政綱領、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 三、關於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律案。 四、關於院部會發布及應由院准之重要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五、關於舉行考試與典試委員長人選之決定。 六、關於院部會間共同事項。 七、出席人員有關考銓事項之提案。 八、其他有關考銓重要事項。
  2. 未及編入議程之緊急或重要事項,得於議程討論事項後,臨時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