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十 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第 十 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第 60 條
-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第 61 條
-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第 62 條
-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第 63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本章未規定者,得準用法律案之審查規定。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十 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