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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二 章之一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之一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1.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2. 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3. 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1.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2.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總統應於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委員。

  1.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
  2. 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3. 就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立法委員對國情報告所提問題之發言紀錄,於彙整後送請總統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