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九 章 議事錄
第 九 章 議事錄
第 53 條
議事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屆別、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四、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五、缺席者之姓名、人數。 六、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七、主席。 八、記錄者姓名。 九、報告及報告者姓名、職別,暨報告後決定事項。 十、議案及決議。 十一、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 十二、其他事項。
第 54 條
- 每次院會之議事錄,於下次院會時,由秘書長宣讀,每屆最後一次院會之議事錄,於散會前宣讀。
- 前項議事錄,出席委員如認為有錯誤、遺漏時,應以書面提出,由主席逕行處理。
第 55 條
議事錄應印送全體委員,經宣讀後,除認為秘密事項外,並登載本院公報。
第 56 條
院會中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之發言,應由速記人員詳為記錄,並將速記錄印送全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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