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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這麼多道理,為什麼還是改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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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認真生活、卻總覺得卡住的你——7/25–26 台北兩日工作坊,把卡住的地方拆開到看得懂為止
懂再多道理,還是改不了?台北兩日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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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五 章 公設辯護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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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章節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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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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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設辯護人室
§ 27–31
第 五 章 公設辯護人室
第 27 條
開啟
公設辯護人
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第 28 條
開啟
公設辯護案件應依次序輪分辦理。
第 29 條
開啟
公設辯護人
對於指定辯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
前項辯護書,應於辯護案件終結後五日內送院長
核
閱。
第 30 條
開啟
法院應指定人員辦理辯護案卷之編訂保管等事項。
第 31 條
開啟
法院為當事人之訴訟案件,得指派
公設辯護人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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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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