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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