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四 章 罰則
第 四 章 罰則
第 26 條
-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
- 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第 27 條
-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處分財產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罰鍰。
-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8 條
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
對於本會之罰鍰處分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