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規則第 四 章 抽籤
第 四 章 抽籤
第 19 條
經徵兵檢查後,適服常備兵役現役、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役男,應以抽籤決定軍種、主要兵科及徵集順序。
第 20 條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統籌辦理抽籤,並以鄉(鎮、市、區)為單位,在各鄉(鎮、市、區)公所指定地點舉行,並擬定抽籤計畫,編造抽籤名冊及編成各鄉(鎮、市、區)抽籤組。
- 前項抽籤名冊,應按役男體位等級、教育程度編造之。
第 21 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抽籤十日前,以抽籤通知書,將抽籤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通知應參加抽籤之役男。
第 22 條
實施抽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派員監督,由鄉(鎮、市、區)長主持,指揮所屬人員辦理,並得邀請當地民意機關代表或公正人士到場監證。
第 23 條
抽籤由役男或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到場行之;未到場者,由鄉(鎮、市、區)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代抽,代抽結果應通知役男。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徵兵規則 第 四 章 抽籤」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