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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 七 章 救助經費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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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救助經費
第 36 條(編列救助預算)
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中央依地方制度法
第六十九條第三項
及相關規定籌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之定額設算之補助經費時,應限定支出之範圍及用途。
第 3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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