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 五 章 災害救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災害救助
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災情需要,依下列方式辦理災害救助: 一、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 二、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 三、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 四、輔導修建房舍。 五、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 六、其他必要之救助。
- 前項救助方式,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訂定規定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