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應每六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預算等執行情形。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五 章 監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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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條 7 章節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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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應每六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預算等執行情形。
理事會所造具之各項會計報表及監事之查核報表於會員大會定期會議開會十日前,備置於辦公處所供會員查閱。
理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會計報表提經會員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連同會員大會議事錄一併分發各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