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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六 節 工作應力設計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節 工作應力設計法
第 439-1 條
  1. 工作應力設計法之基本要求為使結構混凝土構材在依第四百四十條之一規定之設計載重下,其工作應力不超過材料之容許應力。
  2. 工作應力設計法不適用於預力混凝土構造。
第 440 條

(刪除)

第 440-1 條

工作應力設計法之設計載重除依第四百十三條之一之規定外,其載重因數及載重組合應視工作應力設計法之特性設計,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第 440-2 條

結構混凝土構材於設計載重下,其工作應力之計算於設計規範定之。

第 441 條

結構混凝土構材之材料容許應力於設計規範定之。

第 441-1 條
  1. 構材之撓曲依工作應力設計法設計時,應符合力之平衡與應變之一致性。
  2. 其撓曲應力與應變關係應依線性假設,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第 441-2 條

結構混凝土構材之軸力、剪力與扭力,或其與撓曲併合之力之容許值於設計規範定之。

第 442 條

(刪除)

第 443 條

(刪除)

第 444 條

(刪除)

第 44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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