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三 節 構材之設計
第 三 節 構材之設計
第 532 條
設計拉力構材時,應考量全斷面之降伏、淨斷面之斷裂及其振動、變形及連結物之影響。計算淨斷面上之強度時,應考量剪力遲滯效應。
第 533 條
設計壓力構材時,應考量局部挫屈、整體挫屈、降伏等之安全性。
第 534 條
設計撓曲構材時,應考慮其撓曲強度、剪力強度、腹板皺曲強度,並檢核在各種組合載重作用下之安全性。
第 535 條
撓曲構材之設計,除強度符合規範要求外,亦應依撓度限制規定設計之。
第 536 條
設計受扭矩及組合力共同作用之構材時,應考量軸力與彎矩共同作用時引致之二次效應,並檢核在各種組合載重作用下之安全性。
第 537 條
設計冷軋型鋼結構及其他結構材料組合之複合系統,應依設計規範及其他使用材料之設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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