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之要件,由行為地或被移送裁定人之戶籍住址或住﹑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管轄。
法院治安法庭對於本條例案件之有無管轄權,應以受理時為準。
法院治安法庭受理本條例之案件,依調查之結果認無管轄權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治安法庭。
同一被移送裁定人之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治安法庭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治安法庭審理。但經各該法院治安法庭之同意,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治安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