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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 三 章 權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權責

總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事項。 二、關於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關於上級機關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向上級機關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關於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關於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 九、關於其他有關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副總局長襄理總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襄助總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關於總局長差假時,代行 (理) 職務。 三、關於重要局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四、關於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五、關於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 六、關於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七、關於總局長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承總局長、副總局長之命,督導本總局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重大局務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各單位文稿之綜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業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關於總局長、副總局長交辦事項。

組、室、中心主管及偵防查緝隊隊長均承總局長、副總局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各單位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指揮、監督、審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考核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依據本總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關於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總局長、副總局長交辦事項。

隊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隊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考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關於人事遷調及獎懲事項。 三、關於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之管理、考核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關於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副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二、關於隊長差假時,代行 (理) 其職務。 三、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科長、組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 (組) 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本科 (組) 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五、關於主管業務文稿之初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本科 (組) 例行業務之處理或簽核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分隊長、小隊長承長官之命,處理分 (小) 隊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監督、考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關於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 三、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副組長、專門委員、督察、技正、秘書、視察、艦長、輪機長、大副、專員、報務主任、艦艇機師、艦艇駕駛員、科員、偵查員、技士、報務員、技佐、隊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書記及技術生,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本總局局務會報,每一至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局長召集,以副總局長、主任秘書、各組、室、中心、隊等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各隊應比照總局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出席參加。

本總局各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以提高工作效率。

本總局文書管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