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客家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9.07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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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客語能力,指客語之聽、說、讀、寫能力。
語發中心對執行認證相關工作所獲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無故洩漏。
- 客語能力認證採標準參照測驗,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及高級;適當時,得改採或並採常模參照測驗。
- 前項認證適當時得採分科認證。
- 前二項認證方式及合格標準,由語發中心報請本會同意後組成審議會定之。
依本辦法通過認證者,由語發中心報請本會發給客語能力證明。
本會應監督語發中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之成效,並得命其為相當之改進措施。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會另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9.0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