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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9.07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客家委員會另定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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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語發中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之試題研發、題庫建置、試務、能力指標、效度研究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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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客語能力認證採標準參照測驗,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及高級;適當時,得改採或並採常模參照測驗。
  2. 前項認證適當時得採分科認證。
  3. 前二項認證方式及合格標準,由語發中心報請本會同意後組成審議會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9.0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