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第 五 章 全民防衛
第 五 章 全民防衛
第 24 條
總統為因應國防需要,得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規定動員事項,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第 25 條
- 行政院平時得依法指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物資儲備存量、擬訂動員準備計畫,並舉行演習;演習時得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 前項動員準備、物資儲備、演習、徵購、徵用及補償事宜,以法律定之。
第 26 條
行政院為辦理動員及動員準備事項,應指定機關綜理之。
第 27 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為因應國防上緊急之需要,得依法徵購、徵用物資、設施或民力。
第 28 條
行政院為落實全民國防,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得依法成立民防組織,實施民防訓練及演習。
第 29 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應推廣國民之國防教育,增進國防知識及防衛國家之意識,並對國防所需人力、物力、財力及其他相關資源,依職權積極策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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