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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服役限齡,係指軍官服現役及服預備役合計之限定年齡而言,並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3 條

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本條例公布前已任常備軍官者,不適用本條例第五條現役最大年限之規定,應另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按左列現役限齡行之。 一、上將 六十四歲。 二、中將 六十歲。 三、少將 五十七歲。 四、上校 五十四歲。 五、中校 五十二歲。 六、少校 五十歲。 七、上尉 四十八歲。 八、中尉 四十五歲。 九、少尉 四十三歲。 一級上將得繼續保留現役不受前項第一款現役限齡之限制,其辦法另定之。 第一項限齡以屆滿足齡之年出生月份為準,屆滿現役限齡人員予以退伍。但合於延役標準者,得予延役,其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第 4 條

現役年限常備士官考入各軍官班次畢業後,依左列規定服現役: 一、正期班 依正期軍官服現役規定。 二、專科班 規定服現役十年者,依其規定;規定服役不足十年而原服士官役不足者,其不足役期應折服軍官役期補足之。但併計役期,最多以十年為限。 三、專修班 依規定服軍官現役外,原服士官役不足者,其不足役期,比照前款規定補服之。

第 5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常備軍官之考選及第七條所定預備軍官之考選、甄選,由國防部依計畫行之。

第 6 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預備軍官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役者,以轉服現役為限,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預備軍官現役轉服常備軍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層報所隸軍種總部或隸屬軍種之經管單位 (以下簡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二、預備軍官預備役轉服常備軍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轉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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