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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八 章 交通動員準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交通動員準備

交通動員準備,旨在確實掌握全國軍用之運輸與通信能力,依運輸統一調配與通信統一管制之原則,支援軍事作戰及緊急應變之需求。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鐵、公路、捷運運輸調配戰備準備,推動維護鐵、公路、捷運設備及橋樑隧道安全,增進行車安全管理、搶修作業技能訓練等準備措施。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公路監理單位執行車輛動員編管業務,對車輛、工程重機械、汽車修護工廠及操業人員,經常實施調查、登記、異動管理與校正。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船舶及其操業人員之調查、編管及訓練,並辦理船舶艤裝計畫、充實海上接駁裝卸設施、加強港埠各種建設作業能力等準備。 前項之調查、編管主管機關區分如下: 一、一千總噸以上商用船舶之動員準備事項,由交通部航政司辦理。 二、二百總噸至未滿一千總噸商用船舶動員準備事項,由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辦理。 三、未滿二百總噸之商用船舶及各型機動漁船 (筏) 動員準備事項,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機動漁船 (筏)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辦。 四、金門、馬祖地區未滿一千總噸之船舶及各型機動漁船 (筏) 動員準備事項,納入福建省車船動員準備計畫辦理。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民航站 (場) 與導 (助) 航設備 (施) 之動員準備,並編管各型飛機及操業人員。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建立公、民營電訊 (子) 器材廠商基本資料,辦理通信統一管制,設施安全防護等動員準備事項,並與聯合長途台設立中繼線相互通聯,完成軍、公、民通信戰時作業準備。

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之鐵、公路、捷運、車輛、船舶、航空器、通信等動員準備事項,得以契約方式配合軍事、民防等演訓驗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