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生結業後,各校應填具教育成果考核表,依兵籍管理權責,分送各兵籍資料管理單位及經管單位登記參考運用。
各校應依本規則訂定學則,並報請權責機關核定。
本規則所適用之書表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入學各校修業之學員生,均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