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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第 四 節 基線測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基線測量

水平角觀測一、二等應採○‧二秒讀經緯儀,以完全方向觀測法為原則,正倒鏡觀測各一次為一測回,一等三角點觀測十六測回,二等三角點觀測八測回,每回觀測時,應依 (360 /mn) 變換度盤。 (m 為經緯儀測微器個數,n 為測回數) 。

一等三角點觀測,經緯儀應整置於觀測台上,二等若不在機板上觀測時,則可將腳架整置於木樁上 (各打入一尺長之木樁) ,以增加儀器之穩定。

晴日作水平角觀測,應在正午前後各二小時以外行之,但一等點以夜間觀測為限。

觀測時如儀器中心、覘標中心、迴照中心不在標石中心之垂直線上,應求其歸心元素,記載於觀測手簿中,以供歸心計算之用,其測量精度以不影響各級三角測量水平角觀測之精度為標準。

水平角觀測之結果各測回與平均值較差,一等不得超過四秒,二等不得超過五秒。

三角形之閉合差,除去球面角超,一等不得逾+-3 秒,二等不得逾+-5 秒,全系中三角形閉合差一等不得逾+-1 秒,二等不得逾+-2 秒,長度閉合差,一等不得逾十萬分之一,二等不得逾五萬分之一。

每一圖形按邊方程式檢驗之平均方向改正數一等不得超過○‧三秒,二等不得超過○‧四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