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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一 款 眷舍分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款 眷舍分配

現役軍人、遺眷及無依軍眷,經核定眷補有案尚未配眷舍、補助貸款、輔助購宅者,得申請分配眷舍。但軍事學校學生及退伍人員暨卹期屆滿之遺眷,不得申請分配眷舍。 前項現役軍人之配舍,以服役滿十年以上者為優先,並自配 (借) 住眷舍之日起扣繳房租補助費。

眷舍類型區分如下: 一、特種眷舍:因特定職務興建之眷舍。 二、一般眷舍: (一) 甲種眷舍: 二十五坪建以上。 (二) 乙種眷舍: 未滿二十五建坪。 三、職務官舍:婦聯會捐建鋼筋混凝土樓房。

眷舍配住原則如下: 一、特種眷舍:配住特定職務之官兵。 二、一般眷舍: (一) 上校以上人員配住甲種眷舍。 (二) 中校以下人員配住乙種眷舍。 三、職務官舍: (一) 特定職務官舍:借住予因任務需要之特定對象。 (二) 一般職務官舍:配住一般現役官兵。

眷舍分配,以一戶一舍為限,由軍種單位核定,其配偶擔任公教職已配有眷舍或補助貸款、購宅者,不得重配 (貸) ,凡申請配舍或價購眷、國宅及輔助貸款購宅者,均應填具保證書送核定單位備查。

遺眷、無依軍眷再婚時即喪失原有配舍居住權,但當事人之父母或未成年之子女仍需繼續居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