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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二 款 補助貸款購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款 補助貸款購宅
第 22 條

國軍現役有眷無舍官兵及各軍事學校編制內聘任文職教員得申請補助貸款、購宅一次一戶為限。如夫妻同任軍公教職者,仍以輔助一次一戶為限。前項輔助貸款購宅,須服役 (務) 滿五年以上,評比要點,由國防部訂定。 因作戰立功獲頒勳、獎章或因作戰殉職遺族之優先規定,由國防部總務局、軍事情報局、各總司令部 (司令部) 視單位特性自行訂定。

第 23 條

輔助貸款購宅之配售坪數規定如下: 一、將級:三十四坪型。 二、上校級:三十坪型。 三、中校以下軍官、士官長級:二十六坪型。 四、士官、士兵:二十四坪型。 軍事學校編制內聘任文職教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24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含配偶) ,不得申請輔助貸款購宅: 一、已配舍及輔助購宅者 (含轉售眷、國宅) 。 二、經准已輔助華夏、基金、公教、勞工及國宅貸款一次者 (貸款後自行向代辦銀行繳清者,仍視同已享貸款權益) 。

第 25 條

現役已配一般眷舍之眷戶經軍種單位准者得與現役服役滿十年以上者或服役滿五年且志願留營累計滿十年以上有眷無舍而未輔助購宅者,作權益交換。但現役已配特種眷舍之眷戶,僅得與具有相同特定職務之有眷無舍而未輔助購宅之眷戶,作權益交換,並須報國防部核備。 前項原配眷舍之眷戶於交接之月份起,兩年內不得再申請配舍,輔助購宅或基金貸款。

第 26 條

前條權益交換之接住人除高階須合於住用之官階與眷村分區身分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受配眷戶循行政系統報請軍種單位准。 二、檢附原配住戶同意書 (原配戶與受配戶如同一單位,須檢附原配住戶服務單位同意書) 。 三、檢附受配人現服務單位證明受配人未配舍及未受輔助貸款購宅證明。

第 27 條

已配眷舍之退伍人員自願轉讓眷舍者,應填具同意書,以服現役滿五年連同志願留營年限累計滿十年之有眷無舍官兵為改配對象,其受改配者必須報請軍種單位辦妥改配手續後始得進住。 前項自願轉讓眷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軍方申請配舍及輔助貸款購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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