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 四 章 獎懲
第 四 章 獎懲
第 19 條
藍色申報人依所得稅法規定享有下列優待: 一、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享有較普通申報為高之列支標準。 二、公司組織之藍色申報人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往年度之虧損。 三、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二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均係藍色申報者,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第 20 條
- 藍色申報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行為年度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 一、未依第十條之規定自動調整並經通知補正未經切實辦理者。 二、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帳及同一年度內二次以上未依規定記帳,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照辦者。 三、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開立憑證或將各項會計憑證編號裝訂成冊,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照辦者。 四、未依照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 五、應繳所得稅款及有關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罰鍰等,至結算申報時尚未繳清者。
- 違反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經裁罰確定,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其已為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
第 21 條
稽徵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或撤銷藍色申報之許可,應以書面載明事實及處理依據,通知藍色申報人。
第 22 條
藍色申報人對於前條之處分如有不服,準用第九條之規定。
第 23 條
藍色申報案件經調查發現其申報所得有虛偽不實情事時,除依所得稅法及本辦法之規定議處外,其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並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之規定,追究代理人之簽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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