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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

本行經營之目標如左: 一、促進金融穩定。 二、健全銀行業務。 三、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 四、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准。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