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二 章 組織
第 二 章 組織
第 5 條
-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申評會之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前項教師組織代表,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評會,由直轄市、縣(市)教師會推薦;在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由全國教師會推薦。
-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6 條
-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
- 前項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第 7 條
-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第 8 條
- 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由各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前項申評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申評會之學校代表,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前項教師組織代表,由該校教師會推薦,無教師會者,由該學校教育階段相當之他校教師會或直轄市、縣(市)教師會推薦。
- 第一項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校校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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