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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一 節 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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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條
15
章節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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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設立
§ 9–12
第 一 節 設立
第 9 條
開啟
自然人
、
法人
為設立私立學校,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法人
主管機關
許可,捐資成立學校法人。
申請前項許可,應由捐助人或
遺囑執行人
,擬訂捐助章程及擬設私立學校之計畫,檢附捐助財產清冊及相關資料,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10 條
開啟
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
法人
之目的。 二、捐助之財產。 三、辦學之理念。 四、創辦人推舉事項。 五、董事總額、資格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連任事項。 六、董事長推選及解職事項。 七、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運作事項。 八、
監察人
總額、資格、職權及選聘、解聘事項。 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管理方法事項。 十、訂立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捐助章程應經法人
主管機關
核定
,始得許可設立學校法人;其捐助章程之變更,亦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捐助章程訂定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11 條
開啟
學校
法人
之創辦人由捐助人或
遺囑執行人
任之。但經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捐助章程指定之人,亦得為創辦人。
法人為創辦人者,其職權之行使,由其指派之
代表人
為之。
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
第 12 條
開啟
學校
法人
應置董事、
監察人
,其第一屆董事、監察人,除得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於法人
主管機關
許可設立後三個月內,依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監察人總額,遴選適當董事、監察人,報法人主管機關
核定
。
第一屆董事、監察人於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創辦人聘任,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中一人為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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