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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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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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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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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1–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開啟
本準則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開啟
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
第三條
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私人或團體依其他
法令
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辦理登記或申請
核
准舉辦之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第 3 條
開啟
依本法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訂定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
第 4 條
開啟
依本法
第六條
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
前項私人屬
自然人
者,包括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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