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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四 章 設備及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設備及管理
  1. 補習班應依其辦理類科,購置相關設備;其規格及數量,應符合課程及教學需要。
  2. 技藝類科補習班所設實作或訓練之設備及場所,應注意安全措施;其相關規定及應備文件、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補習班招生簡章內容,應包括准辦理之類科、招收班數、人數、開課日期、當期修業期間、收退費規定、核准立案之機關與文號,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1. 補習班對外懸掛招牌時,招牌名稱應與准立案證書所載名稱(含類科)相符。
  2. 補習班招生應秉持誠信、公開、正確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引人誤解、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3. 前項宣傳或廣告,應於明顯處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