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二 章 預算之編列與支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預算之編列與支付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之經費預算,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之規定編列之。

  1. 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2.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
  3. 前項賠償金之支付或為回復原狀所必需之費用,由編列預算之各級政府撥付者,應即撥付。

請求權人領取賠償金或受領原狀之回復時,應填具收據或證明原狀已回復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