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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五 款 接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款 接地
  1. PV系統應採用下列規定一種以上之系統接地架構: 一、二線式PV 組列,其一導線被功能性接地。 二、PV組列未與被接地之變流器輸出電路隔離。 三、接地PV 組列,其正端與負端均未被接地。 四、符合第二項規定之直接接地PV組列。 五、與第九十條規定接地系統具有相同系統保護之其他接地方法。
  2. PV系統直流電路電壓超過三十伏特或電流大於八安培,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直流接地故障保護: 一、接地故障保護裝置或系統能偵測PV 系統直流電路導線,含功能性被接地導線之接地故障,且為用於PV 接地故障保護者。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無接地保護功能者,得採用適用之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組合設備,作接地故障保護。 二、故障電路以下列規定之一加以控制: (一)自動啟斷故障電路之載流導線。 (二)接地故障保護裝置能自動停止供電至輸出電路,並自功能性接地系統之接地參考點啟斷故障電路。 三、接地故障保護裝置在可輕易觸及處顯示接地故障。
  3. 變流器具備前項規定功能,或直接接地PV電源電路具二個以下並聯模組且非位於建築物屋頂、牆面或內部者,得免裝設直流接地故障保護。
  1. 具有前條第二項規定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PV系統,任一直流導線應透過該接地故障保護裝置對地連接。
  2. 直接接地PV 系統之直流電路接地連接,應設置在PV輸出電路之任一單點上。
  1. PV系統模組框架、用電設備及導線箱盒之暴露載流金屬組件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2. 其設備接地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於支撐PV 模組之固定系統及設施,同時作為模組框架之搭接時,應為經設計者確認用於搭接PV 模組者。支撐相鄰模組之設施,得搭接相鄰PV模組。但鹽害地區或發散腐蝕性物質環境不得適用本款規定。 二、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PV 系統搭接及接地之金屬部分裝置,得供PV 設備搭接至被接地之金屬支撐架。不同區段之金屬支撐結構應以搭接導線連接或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作為PV 設備之搭接,並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三、PV組列與支撐結構之設備接地導線應與PV組列之PV直流導線裝設於同一管槽或電纜內,或於PV 組列引出處與PV直流導線共同裝設。 四、金屬管槽連接處應以銅片或銅線搭接,以保持電氣連續性。
  1. PV系統電路之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依表九三~二規定選定。
  2. 設備接地導線得不考慮電壓降而加大線徑。
  1. 建築物或PV系統支撐架應採用第二章第五節規定之接地電極系統。PV組列設備接地導線應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連接至接地電極系統,該連接應為第八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之額外連接。PV組列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依前條規定選用。
  2. 第八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之PV 系統接地架構,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直接接地PV 系統輸出端之設備接地導線,若連接至接地電極系統相連之配電箱者,得作為該系統對地之唯一連接。 二、直接接地PV 系統應以十四平方毫米以上之接地電極導線,連接至接地電極系統。
  3. PV系統之接地電極不得與輸配電或用戶配線系統接地搭接。該接地電極得直接連接至PV模組框架或支撐結構。接地電極導線線徑應依表九三~一規定選用,其接地電阻用表九二規定。地面型PV 組列之支撐結構符合第九十八條規定者,得作為接地電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