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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三 款 電化學儲能系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款 電化學儲能系統

儲能系統之電池模組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住宅內儲能系統之直流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伏。但儲能系統例行維護時無接觸帶電組件者,不在此限。 二、電池模組串聯電路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超過二四○伏者,於合格人員進行現場維護時,應將串聯電路分割成不超過二四○伏之區段。其分割得使用螺栓式或插入式無載啟斷隔離設備,或製造廠家建議之隔離方式。 三、儲能系統直流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超過一○○伏應有隔離設備,且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於維護時隔離電力儲能系統中被接地導線及接地導線。該隔離設備不得啟斷電力系統其他剩餘被接地導線。其隔離設備得使用額定無載啟斷開關。 四、儲能系統直流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超過一○○伏,該直流電路非被接地導線應裝設接地故障檢測及指示器。

儲能系統之電池模組及電池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池模組之連接接頭應使用製造廠家建議之抗氧化材料。 二、現場組裝之電池間連接導體及層間連接導體之安培容量,在最大負載及最高周溫下,應使導體溫升不超過導線絕體或導線支持物材料之安全運轉溫度。 三、在不同層或機架上電池模組間,電池模組與電纜之電氣連接,不得對電池模組端子造成機械應力。若實務上可行,得使用端子板。

  1. 電池模組相互連接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架內之連接方法須經設計者確認者,機架內電池模組端子至鄰近接線盒間得使用六○平方公厘以上可撓電纜。 二、機架內電池芯間及電池模組間之連接經設計者確認得使用可撓電纜。 三、前二款可撓電纜應經設計者確認為防潮者。 四、可撓細絞電纜僅連接至端子、接線片、配線器材或連接接頭,並應符合第一章第五節之相關規定。
  2. 電池模組之端子應為輕易可觸及,以利檢視及清潔。電池模組透明外殼之一側應為輕易可觸及,以利檢查內部組件。

儲能系統之電池模組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帶電組件應予防護,並依第一章第五節之相關規定辨理。 二、上出線式電池模組若裝設在分層機架上者,在儲能系統組件之最高點與該點上方之機架或天花板間,應有經設計者確認或儲能設備製造廠家建議之工作空間。 三、瓦斯管線不得經過電池模組儲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