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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二 款 隔離設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款 隔離設備

隔離設備(SM)之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台電動機操作器應有個別之隔離設備,可啟閉電源,並裝設於操作器處可視及範圍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單一機器由數具可協調之操作器群組驅動,且隔離設備置於操作器處可視及範圍內,且隔離設備及操作器位於機器處可視及範圍內者,其操作器得裝設單一隔離設備。 (二)電動閥組電動機之隔離設備裝設位置對人員或財產會增加危害,且有依下列規定辦理者,得免裝設於可視及範圍內: 1.於閥組上設有標明隔離設備位置之警告標識。 2.隔離設備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二、每具電動機應有隔離設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設備應裝設於個別電動機及其驅動機械處可視及範圍內。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操作器隔離設備,且裝設於個別電動機及其驅動機械處可視及範圍內者,得作為電動機之隔離設備。 (三)依前款規定裝設之操作器隔離設備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電動機得免裝設隔離設備: 1.電動機隔離設備裝設之位置為不可行,或對人員、財產會增加危害。 2.於工廠區訂有安全操作程序書,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 三、單一用戶僅有一具電動機者,該用戶之用戶總開關得兼作為電動機之隔離設備。

  1. 隔離設備應有標明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之明顯標識。
  2. 隔離設備應能同時啟斷所有接地導線,而無法單極操作啟斷電路,且不得自動閉合。
  3. 隔離設備得與操作器裝設於同一封閉箱體內。
  1. 隔離設備除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外,應為下列規定型式之一: 一、以馬力為額定之電動機電路開關。 二、模殼式斷路器。 三、模殼式開關。 四、電動機操作器組合附裝之瞬時跳脫斷路器。 五、自我保護之組合型操作器。 六、有標明用於電動機隔離之手動電動機操作器。
  2. 以前項第六款手動電動機操作器作為隔離設備者,僅得用於下列規定之一: 一、電動機分路短路保護裝置與電動機間。 二、在固態電動機操作器系統中,其電力電子裝置以表二二○規定選定之熔線替代時,裝設於該熔線之電源側。該熔線視為後衛保護,且有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裝設於手動電動機操作器之電源側。
  3. 額定容量八分之一馬力以下固定式電動機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得作為隔離設備。
  4. 額定容量二馬力以下且電壓三百伏特以下固定式電動機之隔離設備得選用下列規定之一: 一、一般型開關:其安培額定不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二倍。 二、一般型交流手捺開關:電動機滿載電流不大於其安培額定百分之八十。 三、手動電動機操作器:其馬力額定不小於電動機額定,且有標明適用於電動機隔離之標識。
  5. 額定容量超過二馬力至一百馬力之自耦變壓器型電動機操作器,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個別隔離設備得採用一般型開關: 一、電動機驅動發電機裝有過載保護。 二、操作器可啟斷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具有無電壓釋放及不大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之過載保護。 三、電動機分路具有個別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其安培額定不大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五倍。
  6. 額定容量超過四十馬力之直流固定式電動機,或額定容量超過一百馬力之交流固定式電動機,其隔離設備得採用標明有載下不得操作之一般型開關或隔離開關。
  7. 附插頭可撓軟線之電動機除為下列情形之一外其附接插頭及插座之馬力額定不小於電動機額定者,得作為隔離設備: 一、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之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用電器具。 二、額定容量三分之一馬力以下之可攜式電動機。
  8. 一般型開關得作為轉矩電動機之隔離設備。
  1. 電動機電路隔離設備之安培額定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一五倍。但電動機電路開關之馬力額定不小於電動機馬力者,不在此限。
  2. 轉矩電動機隔離設備之安培額定,應為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一‧一五倍以上。
  3. 二具以上電動機同時使用,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負載同時使用,且採用單一隔離設備者,此組合負載之馬力及安培額定依下列規定決定: 一、隔離設備之額定應以滿載條件及電動機堵轉條件下所有電流總和決定,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每一具電動機馬力額定之等值滿載電流依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規定選定,加上其他負載安培額定之總和。 (二)等值堵轉電流: 1.每一具電動機馬力額定之等值堵轉電流依表二五九~一或表二五九~二規定選定。 2.二具以上電動機以會同時起動之電動機或群組電動機之最大堵轉電流決定等值堵轉電流。 (三)若部分同時使用之負載為電阻性負載,且隔離設備為以馬力及安培為額定之開關,其安培額定不小於電動機堵轉電流加上電阻性負載者,該開關得具有不小於電動機組合負載之馬力額定。 二、隔離設備之安培額定不得小於前款所定滿載條件之電流總和一‧一五倍。但馬力額定大於組合負載之等值馬力,且依前款規定決定無熔線電動機電路開關時其安培額定得小於滿載條件下電流總和一‧一五倍。 三、表二五九~一及表二五九~二未規定之小型電動機堵轉電流應假設為滿載電流六倍。

每一具電動機應裝有個別隔離設備。但單一隔離設備之額定符合前條第三項組合負載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作為群組電動機之隔離設備: 一、數具電動機同時驅動單一機器或設備數個部分時,如金屬工具機或木工機、電動起重機及吊車。 二、群組電動機符合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由一組分路保護裝置保護。 三、群組電動機位於隔離設備處可視及之同一房間內。

  1. 電動機及其操作設備由一個以上之電源供電者,每一個電源之隔離設備應緊鄰所供電之電動機或操作設備。每一個電源得採用個別隔離設備。採用多具隔離設備者,應於每具隔離設備上或鄰近處設置耐久之警告標識。
  2. 電動機由一個以上電源供電,且其操作器之隔離設備能在啟斷位置閉鎖者,其主電源之隔離設備得免緊鄰電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