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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隔離設備(SM)之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台電動機操作器應有個別之隔離設備,可啟閉電源,並裝設於操作器處可視及範圍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單一機器由數具可協調之操作器群組驅動,且隔離設備置於操作器處可視及範圍內,且隔離設備及操作器位於機器處可視及範圍內者,其操作器得裝設單一隔離設備。 (二)電動閥組電動機之隔離設備裝設位置對人員或財產會增加危害,且有依下列規定辦理者,得免裝設於可視及範圍內: 1.於閥組上設有標明隔離設備位置之警告標識。 2.隔離設備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二、每具電動機應有隔離設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設備應裝設於個別電動機及其驅動機械處可視及範圍內。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操作器隔離設備,且裝設於個別電動機及其驅動機械處可視及範圍內者,得作為電動機之隔離設備。 (三)依前款規定裝設之操作器隔離設備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電動機得免裝設隔離設備: 1.電動機隔離設備裝設之位置為不可行,或對人員、財產會增加危害。 2.於工廠區訂有安全操作程序書,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 三、單一用戶僅有一具電動機者,該用戶之用戶總開關得兼作為電動機之隔離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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