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隔離設備除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外,應為下列規定型式之一: 一、以馬力為額定之電動機電路開關。 二、模殼式斷路器。 三、模殼式開關。 四、電動機操作器組合附裝之瞬時跳脫斷路器。 五、自我保護之組合型操作器。 六、有標明適用於電動機隔離之手動電動機操作器。
- 以前項第六款手動電動機操作器作為隔離設備者,僅得用於下列規定之一: 一、電動機分路短路保護裝置與電動機間。 二、在固態電動機操作器系統中,其電力電子裝置以表二二○規定選定之熔線替代時,裝設於該熔線之電源側。該熔線視為後衛保護,且有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裝設於手動電動機操作器之電源側。
- 額定容量八分之一馬力以下固定式電動機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得作為隔離設備。
- 額定容量二馬力以下且電壓三百伏特以下固定式電動機之隔離設備得選用下列規定之一: 一、一般型開關:其安培額定不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二倍。 二、一般型交流手捺開關:電動機滿載電流不大於其安培額定百分之八十。 三、手動電動機操作器:其馬力額定不小於電動機額定,且有標明適用於電動機隔離之標識。
- 額定容量超過二馬力至一百馬力之自耦變壓器型電動機操作器,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個別隔離設備得採用一般型開關: 一、電動機驅動發電機裝有過載保護。 二、操作器可啟斷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具有無電壓釋放及不大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之過載保護。 三、電動機分路具有個別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其安培額定不大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五倍。
- 額定容量超過四十馬力之直流固定式電動機,或額定容量超過一百馬力之交流固定式電動機,其隔離設備得採用標明有載下不得操作之一般型開關或隔離開關。
- 附插頭可撓軟線之電動機除為下列情形之一外其附接插頭及插座之馬力額定不小於電動機額定者,得作為隔離設備: 一、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之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用電器具。 二、額定容量三分之一馬力以下之可攜式電動機。
- 一般型開關得作為轉矩電動機之隔離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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