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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動機電路隔離設備之安培額定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一五倍。但電動機電路開關之馬力額定不小於電動機馬力者,不在此限。
  2. 轉矩電動機隔離設備之安培額定,應為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一‧一五倍以上。
  3. 二具以上電動機同時使用,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負載同時使用,且採用單一隔離設備者,此組合負載之馬力及安培額定依下列規定決定: 一、隔離設備之額定應以滿載條件及電動機堵轉條件下所有電流總和決定,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每一具電動機馬力額定之等值滿載電流依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規定選定,加上其他負載安培額定之總和。 (二)等值堵轉電流: 1.每一具電動機馬力額定之等值堵轉電流依表二五九~一或表二五九~二規定選定。 2.二具以上電動機以會同時起動之電動機或群組電動機之最大堵轉電流決定等值堵轉電流。 (三)若部分同時使用之負載為電阻性負載,且隔離設備為以馬力及安培為額定之開關,其安培額定不小於電動機堵轉電流加上電阻性負載者,該開關得具有不小於電動機組合負載之馬力額定。 二、隔離設備之安培額定不得小於前款所定滿載條件之電流總和一‧一五倍。但馬力額定大於組合負載之等值馬力,且依前款規定決定無熔線電動機電路開關時其安培額定得小於滿載條件下電流總和一‧一五倍。 三、表二五九~一及表二五九~二未規定之小型電動機堵轉電流應假設為滿載電流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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