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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 款 帶電組件之保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 款 帶電組件之保護
  1. 電動機及操作器之暴露帶電組件端電壓在五○伏以上者,應以封閉箱體或下列方式防護: 一、裝設於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之房間或封閉箱體。 二、裝設於適當高度之陽台、走廊或平台,防止合格人員接近。 三、裝設在高於地板二‧五公尺以上之處所。
  2. 電動機運轉時端電壓五○伏以上,電動機為固定式,並於電動機終端托架內配置有換向器、集電器及電刷,且不與對地電壓一五○伏以上之供電電路相連者,其端子間之帶電組件,得免另加防護。

(刪除)

電動機或操作器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時,須符合前條規定之裝設位置,且設備操作運轉過程中需調整或維修者,應提供人員站立之絕墊或絕緣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