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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屬導線管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周圍溫度超過攝氏五十度之場所。但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用者,不在此限。 三、絕導線或電纜之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超過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者。但絕緣導線或電纜之安培容量以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計算,或符合第二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2. PVC管不得裝設於前項規定及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潮濕場所。但管路系統能防止水氣滲入PVC管中,且所有支撐物、螺栓、護管鐵、管夾、螺絲或類似配件具耐腐蝕材質,或另有耐腐蝕材質保護者不在此限。 二、作為照明燈具或其他設備之支撐。 三、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3. HDPE管不得裝設於第一項規定及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場所。 二、建築物內。 三、直埋於混凝土厚度小於五十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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