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非金屬導線管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周圍溫度超過攝氏五十度之場所。但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適用者,不在此限。 三、絕緣導線或電纜之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超過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者。但絕緣導線或電纜之安培容量以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計算,或符合第二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 PVC管不得裝設於前項規定及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潮濕場所。但管路系統能防止水氣滲入PVC管中,且所有支撐物、螺栓、護管鐵、管夾、螺絲或類似配件具耐腐蝕材質,或另有耐腐蝕材質保護者不在此限。 二、作為照明燈具或其他設備之支撐。 三、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 HDPE管不得裝設於第一項規定及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場所。 二、建築物內。 三、直埋於混凝土厚度小於五十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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