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PVC管以明管裝設時,應依表三四六規定值加以支撐,且距離下列位置三百毫米以內,應裝設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 一、配管之兩端。 二、管與配件連接處。 三、管與管連接處。
- PVC管互相間,及管與配件相接之長度,應為管徑一‧二倍以上,且其連接處應裝設牢固。使用粘劑者,相接長度得降低至管徑○‧八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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