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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三 節 進屋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進屋線

進屋點應儘量選擇距離電度表或用戶總開關最近處。

除進屋線外,其他導線不得裝設於同一進屋之管槽或電纜內。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接地或搭接之導線。 二、具有過電流保護之負載管理控制導線。

進屋線之管槽自地下用戶配線系統引入建築物,應依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規定加以密封。

進屋線伸出壁外長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為電纜者,其伸出壁外長度應為四百毫米以上。 二、進屋線採用導線管配線者,其伸出壁外長度應為一百毫米以上,且應於建築物外一端加裝防水分線頭,其導線應伸出分線頭外三百毫米以上。 三、用戶建築物壁外尚有屏蔽者,其進屋線應裝設至建築物之外側。 四、進屋點距離地面高度不及二‧五米者,進屋線應延長至距離地面高度二‧五米以上其在二‧五米以下露出之導線須有完整之絕,且應加裝導線管保護。

進屋線路與其他管路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絕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二、進屋線路與燃氣供給管路間應保持一米以上之間隔。

  1. 並排磚構造或混凝土構造樓房,若分為數戶供電者,起造人應埋設共同接戶導線管。該管應考慮將來可能之最大負載,選用當之管徑。
  2. 供電戶數為四戶以下,共同接戶導線管埋設於建築物橫梁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五十二毫米;埋設於地下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八十毫米。但經設計者確認負載較輕之供電戶,戶數得酌予增加。
  1. 進屋線之導線線徑應依用戶裝接之負載計算。
  2. 進屋線應採用金屬導線管、PVC管、金屬導線槽或匯流排槽配線,其最小線徑不得小於五‧五平方毫米。裝設鋁匯流排槽者,其銅鋁異質導體之連接應採用經檢驗通過之專用銅鋁合金接頭及配件。
  3. 電度表電源側至進屋點之進屋線配線應依第一千零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4. 電度表負載側至用戶總開關箱之進屋線位於管道間,有標明用戶回路別之耐久且明顯標識者,得採用電纜架配線。
  1. 進屋線應穿入金屬導線管、PVC管或金屬導線槽內加以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但既設用戶辦理分戶採用交連聚乙烯(XLPE)電纜裝設於距離地面高度二‧一米以上者,不在此限。
  2. 進屋線埋設於地下者,應依第三百零三條規定辦理。

架空進屋線進屋處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鵝頸接頭: (一)進屋之管槽應有鵝頸接頭供連接進屋線。 (二)鵝頸接頭應為用於潮濕場所者。 二、滴水環: (一)個別導線應做成滴水環。 (二)進屋線與架空接戶線之連接位置,應為鵝頸接頭下方或進屋之電纜護套終端下方。 三、進屋線應有使水無法進入管槽或設備之防水配置。 四、進屋線於貫穿建築物處,應採用導線管保護,且導線管外端應稍向下傾斜,以免雨水滲入,且該導線管兩端應採用膠帶纏裹,以免滑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