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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六 節 安培容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節 安培容量

低壓絕導線、單芯及多芯絕緣電纜之安培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導線絕緣物容許溫度依表一六~一規定。 二、金屬導線管配線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六~三、表一六~四及表一六~六規定選用。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之安培容量亦同。 三、PVC管配線之安培容量依表一六~七規定選用。HDPE管配線及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之安培容量亦同。 四、同一導線管內裝設十條以上載流導線,或十芯以上載流導線之絕緣電纜,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一六~八之修正係數。 五、絕緣導線不包括中性線、接地導線、控制線及信號線。但單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電路中性線有諧波電流存在者,應視為載流導線,並予以計入。 六、絕緣導線裝於周溫高於攝氏三五度之場所,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一六~九所列之修正係數。

電纜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壓交連PE電力電纜及EP橡膠電力電纜,其各種裝置法之安培容量如下: (一)依地下管路敷設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七~一至表一七~三規定。 (二)依直埋敷設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七~四至表一七~六規定。 (三)依空中架設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七~七規定。 (四)依暗敷設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七~八規定。 二、高壓電力電纜裝設時如土壤溫度超過攝氏二○度或空中周溫超過或低於四○度,其安培容量應分別乘以表一七~九所列之修正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