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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接地導線之識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屋內配線自接戶點至接戶開關之電源側屬於進屋導線部分,其中被接地之導線應整條加以識別。 二、多線式幹線電路或分路中被接地之中性導線應加以識別。 三、單相二線之幹線或分路若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時,其被接地之導線應整條加以識別。 四、礦物絕(MI)金屬被覆電纜之被接地導線於安裝時,於其終端應以明顯之白色或淺灰色標示。 五、耐日照屋外型單芯電纜,用於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被接地導線者,安裝時於所有終端應以明顯之白色或淺灰色標示。 六、一四平方公厘以下之絕緣導線作為電路中之識別導線者,其外皮應為白色或淺灰色。 七、超過一四平方公厘之絕緣導線作為電路中之識別導線者,其外皮應為白色或淺灰色,或在裝設過程中,於終端附明顯之白色標示。 八、可撓軟線及燈具引接線作為被接地導線用之絕緣導線,其外皮應為白色或淺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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