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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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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屋線路與其他管路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絕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二、進屋線路與燃氣供給管路間應保持一米以上之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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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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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 條規定:「進屋線路與其他管路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