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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屋線路與其他管路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絕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二、進屋線路與燃氣供給管路間應保持一米以上之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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