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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5 條
進屋線伸出壁外長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為電纜者,其伸出壁外長度應為四百毫米以上。 二、進屋線採用導線管配線者,其伸出壁外長度應為一百毫米以上,且應於建築物外一端加裝防水分線頭,其導線應伸出分線頭外三百毫米以上。 三、用戶建築物壁外尚有屏蔽者,其進屋線應裝設至建築物之外側。 四、進屋點距離地面高度不及二‧五米者,進屋線應延長至距離地面高度二‧五米以上其在二‧五米以下露出之導線須有完整之絕緣,且應加裝導線管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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