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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五 節 資訊科技設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節 資訊科技設備

資訊科技設備室之電源配線、設備互連配線,及設備與系統之接地等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資訊科技設備:指產生及處理屬通訊設備及通訊電路之資料、影音及類似信號,額定電壓在六百伏特以下之設備及系統。 二、資訊科技設備室:指在資訊科技設備區內,設置資訊科技設備之房間。 三、專區:指在資訊科技設備室內以隔板或空間分隔成實際可識別之區域,其附有專用電力及冷氣系統供應資訊科技設備或系統。 四、遠端隔離控制:指透過電驛或類似裝置,供遠方控制隔離設備之配電裝置及其電路。 五、緊要運轉資料系統:指因公共安全、緊急管理、國家安全或商連續性等因素必須連續運轉之資訊科技設備系統。

資訊科技設備室之電路及設備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貫穿防火區劃界接處應以經設計者確認之方法,維持防火時效,以阻止火焰及燃燒生成物之蔓延。 二、資訊科技設備室天花板上方之通氣室配線應採用無插入式接頭絕匯流排、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或金屬管槽配線。

資訊科技設備室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用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 一、設備室有符合第七百五十三條規定隔離設備。 二、設備室有個別專用之空調與通風系統。貫穿防火區劃界接處有偵煙感知器動作及隔離設備運轉,驅動防火風門或排煙閘門,其他空間之空調與通風系統亦可。 三、設備室僅供資訊科技設備人員維修及操作時進駐及接近。 四、設備室採用防火等級之牆壁、地板及具有保護開口之天花板,與其他資訊科技設備裝設場所隔離。 五、設備室內僅裝設與資訊科技設備運轉有關之用電設備配線及保護。

資訊科技設備室之電源電路及互連電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一組以上資訊科技設備者,分路導線安培容量應為總連接負載一‧二五倍以上。 二、資訊科技設備之電源導線得為可撓軟線、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至分路,其長度不超過四‧五米。 三、個別資訊科技設備得採用用之電纜及配件互連,互連電纜長度得超過四‧五米。 四、暴露於可能遭受外力損傷之處者,電源電路及互連電纜應有防護。 五、符合下列規定者,資訊科技設備之電纜、附插頭可撓軟線及附屬插座得裝設於高架地板下方: (一)高架地板下方區域為可觸及。 (二)供電給插座或現場配線設備之分路,導線採用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金屬導線管、金屬導線槽、非金屬導線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或置於上列管線附屬之金屬及非金屬線盒或封閉箱體內,並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固定及支撐。 (三)符合第二款規定適用於資訊科技設備之可撓軟線。 (四)除前條第一款規定外,高架地板區域下方之通風系統為資訊科技設備室專用,並配置偵煙感知器,在偵測到高架地板下方區域內有火焰或燃燒物生成物時,會停止通風循環。 (五)高架地板供可撓軟線及電纜裝設之開口能保護可撓軟線及電纜避免磨損,並儘量減少碎屑進入高架地板下。 (六)除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外,電纜為具有耐燃性,且適用於資訊科技設備室高架地板下方。 六、電纜及其附屬接線盒、接頭、插頭、插座等,為資訊科技設備之一部分者,得免固定。 七、作為未來使用之電源電路及互連電纜應有耐久標識。

  1. 資訊科技設備室或專區,應有隔離設備,能隔離所有電子設備及專用空調與通風系統之電源,並使所有必要之防火風門或排煙閘門關閉。
  2. 遠端隔離控制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遠端隔離控制應位於發生火災時,合格人員及緊急應變人員可輕易觸及處。 二、遠端控制電子設備電源及空調與通風系統之隔離設備,應加以分組及標示單一隔離設備得控制此二個系統。 三、劃設數個專區者,每一專區應分別有其隔離設備,以限制火焰或燃燒生成物在該專區內蔓延。 四、為防止遠端隔離控制錯誤操作,得加裝其他防範措施。
  3. 符合下列規定者,緊要運轉資料系統得免裝設遠端隔離控制: 一、對移除資訊科技設備室或專區內之電源及空氣流動有建立作程序並予維護。 二、有合格人員經常駐守,以因應緊急應變,及告知其隔離方法。 三、有設置火災偵煙系統。 四、有設置火災抑制系統。 五、除分路配線及電源可撓軟線裝設符合前條第五款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外,電纜裝設於高架地板下方。

不斷電電源系統裝設於資訊科技設備室者,其電源與輸出電路應依前條規定裝設隔離設備且能隔離電池之負載。但從不斷電電源設備或電子設備內裝之電池回路提供之電源在七百五十伏安以下者,不在此限。

資訊科技設備所有暴露帶電金屬部分應依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規定搭接至設備接地導線或為雙重絕。設有信號參考基準設施者,該設施應搭接至供資訊科技設備用之設備接地導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