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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第 二 節 封面書寫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封面書寫

除信函及明信片外,其他函件應於封面上註明種類。但信函體積或封裝之易被誤認為其他函件者,應在封面加註「信函」字樣。 寄國外函件之封面,應註明函件種類或寄遞方式者,按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 (見附表 (二) ) 。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911 頁)

郵件應分別書寫收件人、寄件人之姓名、詳細地址及郵遞區號,字體長寬不得小於四公厘,字跡應清晰。但寄件人指定投遞地區或行業之大宗郵件,經郵局同意,得免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 國內互寄之郵件封面以外國文字書寫者,應附註收件人中文地址。 寄國外郵件封面,應以羅馬文字及阿拉伯數字書寫。如以中文書寫,除寄達國能通行者外,應附註羅馬文字及阿拉伯數字。以寄達國文字書寫,而寄達國文字羅馬文字者,亦應附註羅馬文字及阿拉伯數字。寄達國名及地名應以大寫字母書寫。 寄國內郵件封面未書寫收件人郵遞區號或書寫錯誤者,郵局得延後處理,或退還寄件人補書後再寄。

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應另用堅韌之紙質、布質或皮質簽條,書寫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附繫其上,並另抄一份,裝入該郵件內。 前項簽條之最小尺寸為長十公分寬七公分。

封面依左列規定書寫: 一、直式信封直寫者:收件人地址書於右側,郵遞區號書於右上角紅框格內,姓名書於中部。寄件人姓名、地址書於左下側或背面,郵遞區號書於左下角紅框格內。 二、橫式信封橫寫者:收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依序分行書寫於信封中部偏右;寄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書於左上角或背面。但寄國外者,依各國規定書寫。

郵件封面除書姓名地址外,應保留空白,以備黏貼郵票、簽條或註明郵務事項之用。 各類函件封面劃為數格,意圖備供續書姓名地址者,不予收寄。如係寄件人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即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局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已使用並留有前次所蓋郵戳或所貼郵票之封套,不得重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