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信函及明信片外,其他函件應於封面上註明種類。但信函體積或封裝之易被誤認為其他函件者,應在封面加註「信函」字樣。 寄國外函件之封面,應註明函件種類或寄遞方式者,按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 (見附表 (二) ) 。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9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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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信函及明信片外,其他函件應於封面上註明種類。但信函體積或封裝之易被誤認為其他函件者,應在封面加註「信函」字樣。 寄國外函件之封面,應註明函件種類或寄遞方式者,按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 (見附表 (二) ) 。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9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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