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郵政規則 第 109 條
除信函及明信片外,其他函件應於封面上註明種類。但信函體積或封裝之易被誤認為其他函件者,應在封面加註「信函」字樣。 寄國外函件之封面,應註明函件種類或寄遞方式者,按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 (見附表 (二) ) 。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911 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