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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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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應分別書寫收件人、寄件人之姓名、詳細地址及郵遞區號,字體長寬不得小於四公厘,字跡應清晰。但寄件人指定投遞地區或行業之大宗郵件,經郵局同意,得免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 國內互寄之郵件封面以外國文字書寫者,應附註收件人中文地址。 寄國外郵件封面,應以羅馬文字及阿拉伯數字書寫。如以中文書寫,除寄達國能通行者外,應附註羅馬文字及阿拉伯數字。以寄達國文字書寫,而寄達國文字羅馬文字者,亦應附註羅馬文字及阿拉伯數字。寄達國名及地名應以大寫字母書寫。 寄國內郵件封面未書寫收件人郵遞區號或書寫錯誤者,郵局得延後處理,或退還寄件人補書後再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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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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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110 條規定:「郵件應分別書寫收件人、寄件人之姓名、詳細地址及郵遞區號,字體長寬不得小於四公厘,字跡應清晰。但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1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